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株
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
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如有)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
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内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内审部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
监督,内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内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
有良好职业道德、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的专职
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
董事会批准,可外聘各类专业人员兼任审计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和
客观性,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坚持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
的信息保密,不得向被审计对象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
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
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
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效
益性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特别调查,查找薄弱环
节和故障所在,确保公司资源充分、合理运用;
(四)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
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及时向审计人
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
内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
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盘实物;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材料;
(四)根据需要,参加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
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
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计工作范围
第十四条 内审部每季度至少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
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
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
常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
作重点和上级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
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主要审计范围如下:
(一)一般审计或调查:
(1)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执行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规性;
(2)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
况等;
(3)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4)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
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完整性、风险及效益情况。
情况等。
(二)专项(专案)审计或调查:
进行评价。
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调查、核实。
控制制度开展专项审计并发表相关意见。如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采购与管理、日常资金管理、专项费用管理使用、人力资源管理等。
(三)董事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审计工作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工
作年度计划及月度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内审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工作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
事项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
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和实施时间。
第十八条 内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或在实
施审计时现场通知。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内审部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的审计方式,
根据审计业务需要选择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
性测试,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
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获取
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
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
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
意见。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
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所披露问题的整改落实情
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发现发表审计意见,出
具书面的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的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等
基本事项,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要详细描述,并应发表针对性审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条理清晰、结论正确、意见恰当、
简明易懂,便于非专业人士阅读理解。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内审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必须以
审计项目为单位归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结束后,内审部应及时将工作底稿分
定归档进行管理。内审部可根据审计项目的业务性质和资料的重要程度,确定审
计档案保管期限,但最低不能少于 5 年。
第三十二条 内审部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能随意调阅审计档案,确实
因公司业务工作需要调阅的,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
方可进行。档案销毁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指定人员监销,销毁清册需长期保存
以备查考。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内审部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
计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内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
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
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处理决定;
(五)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和向内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
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
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