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鹏科技: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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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方式收购贾磊、邢台领擎软件开发中心(普通合伙)、邢台雅惠商贸中心(有限
合伙)、北京云上智飞科技有限公司、诸暨科实华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郝利辉、邢台领诺软件开发中心(有限合伙)、梁智勇、珠海力高贰号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龚锐、嘉兴光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缪也霖、杭州科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富昆坦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合
计持有的北京领为军融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拟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企业青岛硅谷天堂恒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
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
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
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
                          (一)与他人新设
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二)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
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三)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
资产;(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交
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
情况。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
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之盖章页)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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