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2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作为原告方。
金额:120.20 万元,合计 272.35 万元。变更后诉讼请求:案件一涉案金额:
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
法院判决为依据。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宏源
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宏源”)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受
理案件通知书》(2023)粤1973财保4615号,东莞宏源诉东莞市宝商科技有限公
司、深圳市少年阿宝实业有限公司一案以及诉东莞市少年阿宝科技有限公司一
案,均已经法院立案受理。近日,东莞宏源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
诉讼请求申请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东莞宏源诉东莞市宝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少年阿宝实业有限公
司一案
东莞市宝商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名称 东莞市宝商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6ELK7X5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东平大道常平段 31 号 10 栋 101 室
注册资本 2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张海
股东信息 深圳市少年阿宝实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
主要人员 张海: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缪志宾:监事
深圳市少年阿宝实业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名称 深圳市少年阿宝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G1027L
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桔塘社区淑女路 3 号阿宝科技园 E1 栋 202
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缪志宾
股东信息 李敏 53%,冯越 20%,缪志宾 12%,余庆丰 10%,黎四秀 5%
主要人员 缪志宾:执行董事,总经理;李敏:监事
申请人东莞宏源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少年阿宝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宝商科技
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受
理。本案案号为(2023)粤1973财保4615号。2023年11月14日,东莞宏源向东莞
市第三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案件尚未开庭。
(一)受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原告):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被告一):东莞市宝商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被告二):深圳市少年阿宝实业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申请人原诉讼请求为:
年10月1日到23日租金人民币600,762.97元(以上租金共计人民币1,410,486.97
元);
以上暂合计:1,521,508.12元。
变更后诉讼请求为:
解除;
年10月1日到23日租金人民币600,762.97元(以上租金共计人民币1,410,486.97
元);
以上暂合计:7,999,300.12元。
(四)案件情况概要
使用原告位于东莞市常平镇宏源智造园园区1、2、3、4、8栋的厂房。《房屋租
赁合同一》约定:被告一租赁面积67477平方米,2022年12月1日至2024年7月31
日期间的月租金为1,079,632元每月,租赁期从2022年8月1日至2031年5月31日
止,保证金为6,477,792元,每月5日前应将当月租金支付给原告。其后原告如约
交付案涉物业,开始被告一租金支付正常。
约定,2023年6月17日至2024年9月16日期间的月租金为809,724元每月。在原告
给予被告一租金降低不到3个月时间,被告一就故意违反相关协议约定。
催收,被告一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至今未收回被告一所欠的租金。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一》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被告一作为违约方,应支付
本案产生的相关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唯一
股东,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被告一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
之第七条第2点,已于2023年10月23日通过书面方式解除了案涉合同,被告一理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被告一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归申请人所有。
案件二:东莞宏源诉东莞市少年阿宝科技有限公司一案
东莞市少年阿宝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名称 东莞市少年阿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65MHC56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东平大道常平段 31 号 101 室
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缪志宾
股东信息 李敏 53%,冯越 20%,缪志宾 12%,余庆丰 10%,黎四秀 5%
主要人员 缪志宾: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李敏:监事
申请人东莞宏源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少年阿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
全一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案号为(2023)
粤1973财保4615号。2023年11月14日,东莞宏源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交了变
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案件尚未开庭。
(一)受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原告):东莞市宏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东莞市少年阿宝科技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申请人原诉讼请求为:
年10月1日到23日租金人民币473,262元(以上租金共计人民币1,111,137元);
元)。以上合计1,154,718.26元;
暂共合计:1,201,950.34元。
变更后诉讼请求为:
解除;
年10月1日到23日租金人民币473,262元(以上租金共计人民币1,111,137元);
元)。以上合计1,154,718.26元;
暂共合计:4,846,950.34元。
(四)案件情况概要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由被告租赁原告位于东莞市常平镇
宏源智造园园区5、6、7栋的厂房。
《房屋租赁合同一》约定:被告租赁面积40,500
平方米,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的月租金为637,875元每月,租赁期
从2021年6月1日至2031年5月31日止,保证金为3,645,000元,每月5日前应将当
月租金支付给原告。其后原告如约交付案涉物业,开始被告租金支付正常。2023
年9月1日后被告再无支付租金。对于被告拖欠的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
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至今未收回被告所欠的租金。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一》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被告作为违约方,应支付本
案产生的相关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
由于被告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之
第七条第2点,已于2023年10月23日通过书面方式解除了案涉合同,被告理应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被告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应归申请人所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
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依据。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