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工股份: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审议稿)

证券之星 2023-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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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审议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厦体改(1993)052 号”文批准,并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3]97 号文同意,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1994 年 1 月
证合一”的工商登记手续,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0155052227K。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 12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
购的内资股,于 1994 年 1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Xiamen XGMA Machiner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 668 号。邮政编码:36100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74,094,480 元整。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50 年。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
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用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效益,为员工创
造机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特种设备制造;道路机动车辆生
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研
发;机械设备销售;矿山机械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
销售;消防器材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智能基础
制造装备制造;矿山机械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
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航空运输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首期发行股份总数为 15,688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原厦门
工程机械厂)发行 11,688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4.5%。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74,094,480 股,均为面值壹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
股份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其他担保。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公司应采
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
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依据本章程所确定的该届董事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或会议
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会议登记可以采用现场登记、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股东出席股东大
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提名程序如下:
  (一)董事提名:公司董事包括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独立董事和管理层出
任的董事。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提名候选人。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提名候选人。
人。
  董事候选人报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然后由董事会
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提名:公司监事包括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及职工监事。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提名候选人,报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并经监事会
决议通过,然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式民主选举产生。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
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如有)主持,未设副董事长的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关系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向大会报告其关联关
系,并予回避。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 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的选举方式。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
当选董事、监事。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
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出的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
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数之
积。
  (二)股东可以把上述所有的投票权都集中在某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身上,
只选举一人;亦可以把上述投票权分散到数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身上,选举数人。
由所得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监事。但该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超过其所
享有的总票数。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
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
算。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总数由高到低依序决定能否当选为董事、监
事;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
的董事、监事中最少,但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总人数超过应当选的董
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重新投票。
重新投票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两次重新投票后仍无法确定当选的,则均不得当
选,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召集股东大会或留待下次股东大会,重新提名候选人
名单,重新选举。
  (四)表决完毕后,监票人员应当场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五)董事与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应分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第九十五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简称
“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
“公司纪委”)。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一名,原则上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由同一人
担任,配备一名主抓公司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委员可以
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
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
《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
市政府及集团决策部署在公司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
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或总裁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
议,或者向董事会、总裁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
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公司纪委履行监督执纪
问责职责;
  (五)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
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
改革发展事业;
  (六)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公司文化建设和
群团工作;
  (七)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先议。公司党委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
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公司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
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
利益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公司党
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裁的公司党委委
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前就公司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
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公司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
策时,要充分表达公司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公司党委报
告。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可以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一)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义务者;
  (二)因重大过错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三)经人民法院审判,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四)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者;
  (五)董事不再具有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者。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及时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出现前款情形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保密义务直至其
知悉的公司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后解除,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至 9 名董事组
成。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设立战略及投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和其他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并选举其成员。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听取公司党委的
意见。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为保证董事会及其有关机构工作的正常开展,设立董事会专项经费。董事会
秘书负责制定董事会经费计划,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方案,报董事会批准,计入管
理费用。
  董事会经费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费用;
   (二)董事、监事培训费用;
   (三)以董事会名义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
   (四)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董事;
   (五)董事会的特别费用;
   (六)经董事会会议同意的其他支出。
   董事会经费由公司财务部门具体管理,董事长审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七)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关联担保除外);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除
外);
   (八)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
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如该规则另有其规定的,应按照其
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立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
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根据经营需要,应向总裁及公司其他人员签
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提名或推荐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人选;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审批董事会经费;
  (九)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十)董事会授予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应在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在对重大事项行使职权时应事先与副董事
长及相关董事协商。在董事会未对董事长另行作出授权时,董事长应按照上述规
定额度的权限行使相关事项的审批权。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章程等相关规定,可以按照谨慎的原则对
董事长进行授权,该授权可以超过上述额度标准,但不得超越董事会的自有职权
范围。就上述授权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该特别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的,原则上应针对具体事件或有具体金额限制,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
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公司党委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持有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提议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总裁提议时。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电话、特快专递或挂号邮递等。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审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书面
记名投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书面审议
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
票。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其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条件。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禁止担
任独立董事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
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
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
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章程要求时,公司应按公司章程
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主任委员。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可设立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1 名)、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裁和《公司法》中的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副总裁和《公司法》中的副经
理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第(五)
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内部控制体系及风险管控体系建设
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
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裁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聘用和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
会的意见。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或议事规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裁工作细则(或议事规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学习,注重调查研
究,提高业务能力。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若职工代表监事辞职
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则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
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
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
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股
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十)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和调查;
  (十一)对公司经营运行中涉及到数额较大的融资、投资、担保、抵押、转
让、收购、兼并等经济行为和资产质量进行重点监控;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监事会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由公司专
项列支。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除特殊情况外,公司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为不低于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的 10%。在满足当年现金分红比例的情况下,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方案。
  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包括:
目除外),预计支出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确实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的,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
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
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资金需求
和股东回报规划,认真研究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充分讨论利
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同时,利润分配方案还应提交监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若公司因上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
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公告、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送达、邮件、传真或
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送达、邮件、传真或
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以送件人系统
体现的送达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或
电子邮件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
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三节 信息披露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应制定信息披露的制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
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董
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第四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分立,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
者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刊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
“不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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