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3-68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协议等合同文书和长虹网络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公司已
于 2022 年度计提 26,829,800.00 元预计负债。截至目前,本次诉讼案件
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
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科”)
于近日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
和《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四川省绵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已受理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并将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开庭。现将本次诉讼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失效物资价
值、返工返修费用、品牌损失等各项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赔偿金额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虹网络”)与风华高科签订了《外购物资质量、环保保证和赔偿协议》
【(2008)长虹网络质赔字 013 号】,约定风华高科向长虹网络供应片容、
排容、片阻、网络电阻、片感等物资,协议还约定如因供方产品出现质
量问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加工生产对外销售的路由器、网关、机顶盒等产品,长虹网络使用该批
电容生产并对外销售的产品出现因电容失效无法使用的现象,进而引发
客户退货、换机等情形,长虹网络认为系由于风华高科供应的该批电容
存在批次质量问题,故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
偿。
本次诉讼案件已由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3)
川 07 民初 56 号,将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开庭。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考虑,结合双方签订的供货协议等合同文书和客户提交
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公司已于 2022 年度计提 26,829,800.00 元
预计负债。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等相关材料。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