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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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096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生物”或“子
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鸿高科”)本次为长鸿生物担保金额为人民
币 1 亿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6.72 亿元。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不可撤销担保书》,
为债务人长鸿生物提供借款期限自 2023 年 11 月 16 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15 日的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 亿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二)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七次会议,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
意公司 2023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新增提供不超过 33 亿元的担保额度,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2023 年 5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28)、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3-037)。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类别: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滕明才
 注册资本:75,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明心岭路 618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
研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塑料制品制造;塑
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
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长鸿生物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169,038            234,050
    负债总额              82,431            140,812
     净资产              86,607            93,238
     项目           2022 年 1-12 月      2023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97,150            33,693
     净利润              8,744              6,21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
如下:
  (一)被担保人:长鸿生物
  (二)保证人:长鸿高科
  (三)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贵行”)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范围:
  (1) 贵行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贷款、议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
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2) 贵行因履行主合同项下所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付款
义务而为债务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3)贵行在主合同项下所贴现的全部汇票金额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
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4)贵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
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5)如主合同项下贷款系应债务人申请对旧贷、票据贴现款或信用证议付
款进行偿还或转化,或贵行应债务人申请,在保证责任期间内以新贷偿还主合同
项下信用证、票据等垫款债务的,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担保范围。
  (六)保证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
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借款或其他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
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对外担保累积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积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6.86 亿元,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4.23%,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6.72 亿元,
公司对全资孙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0.14 亿元。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逾期担保
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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