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旅B股: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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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在上海国际饭店
九楼国际厅(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170 号)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经
公司聘请委派韩春燕律师、路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锦江
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 案 》 , 并 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以公告
    形式刊登了《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及《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
    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了各股东。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国际饭店九楼国际厅(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170 号)举行。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7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间为 2023 年 11 月 17 日的 9:15-15:00。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代表股份 67,585,50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9863%。其中,国有
   法人股股东 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66,556,270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50.2098%;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持
   有公司股份数为 1,029,23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7765%。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
   股东。
   了本次股东大会。
                                 《股
   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通过并公告。
   议案提出。
   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
   数和统计数据。
   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67,585,5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数为 66,556,27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2098%;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029,239 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0.776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67,571,9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9760%。
   案》。以上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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