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日电子: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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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的
内部报告、传递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达到《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事项,或者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
项”),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
位、所属公司(指公司财务报表并表范围内之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各部
门和分支机构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防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
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及本制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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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所属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
  (五)公司所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提
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所属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报告重大事项,确保
重大事项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确保提交的
相关文件准确、完整,以便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属公
司信息报告义务人等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
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
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
的通知)并作出的决议;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及所属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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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不包括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金额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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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及时报告:
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用)300 万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人在诉讼、仲裁等案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履行报告
义务: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指定专人或所
属公司法务应于上述事项发生前或发生时向上市公司综合办公室法务报告或备
案。
  (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时,或者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
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
务:
者下降 50%以上;
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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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无论金额大小,均视为重大事项:
  公司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无论金
额大小均为重大交易,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
行还款义务的,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
形,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方案;
  (5)董事长、总裁、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
动;
  (6)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
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7)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8)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公司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调查或受到处罚的;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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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坏账准备;
罚;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所属公司通过网站、公众号、微博、书面宣
传资料、产品广告、新闻发布、答记者问等媒介和方式对外披露、宣传的内容
不得涉及公司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以及公司经营数
据、财务数据、经营策略、经营预计、研发情况、重大事项等内幕信息。公司
内部网站、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事项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
对外泄漏。公司各部门、所属公司、分支机构无法确认上述对外披露、宣传内
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
认后方能发布。
第十一条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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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部门会议、专项负责人会议、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监事
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在会议结束的第一时间报
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
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
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上述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的内
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解除、终
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
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
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该
重大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或所
属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情况紧急的应及时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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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决定对其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履行
决策程序的事项向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章 责任
第十六条 上报信息在公司指定媒体公开披露前,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
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相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发生本
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
及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
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等,并且可视情况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
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根据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
关处理结果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发生
冲突时,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
定执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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