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
定的要求和《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
审阅公司的有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
效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
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
效期,系为了确保本次发行的顺利推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我们同意延长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
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峰、艾春香、郑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