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霖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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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
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
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审议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董事会及其
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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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
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
务。
 提案人直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
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或会议补充通知前,将议案提交审
计委员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议案内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召
集人有权拒绝将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向提案人
说明原因。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
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
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
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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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
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
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
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
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3个以上(含3个)具备规定资质
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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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选聘。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
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
送公司财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
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
平等,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
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及调查结果,对是否聘请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四)独立董事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包括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
状况、独立性、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的恰当性(如适用),相关
审议程序的履行是否充分、恰当等;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提交
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有关业务约定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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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
关审计业务。聘期为1年,可以续聘。
  (七)公司对选聘、评审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
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
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
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
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
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
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需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
供审计服务的期限需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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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
计费用等信息。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
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前款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
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
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除发生前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
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
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当披露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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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
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
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
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
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
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
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
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
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
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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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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