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
料后,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履职期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现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治理的需要。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情况了解,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
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与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对外担保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取消的担保额度均系公司股东大会已审批通过但未实际使用的担保
预计事项,有助于公司有效管理对外担保总额及控制风险,合理安排公司及子公
司的融资、授信等担保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时,公司本次拟新增对外担保是为了满足控股二级子公司罗定雅达的生产经营
与融资需要,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提供担保风险可
控,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审议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中确定的募集资金
投资方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发展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赵德军、宋思勤、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