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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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回购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事项 6 个月内。根据董事会召开日期前 3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均价测算,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超过 8.51 元/股(含)(若公司实施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等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
按照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上限为 1,175.08 万股,下限
为 587.55 万股。
强投资者的信心。
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影响到公司
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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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孔玉生 万洪亮 许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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