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顺科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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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15: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深圳市龙华区观盛二路 5 号捷顺科技中心 A 座 2306 会议室。
   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突,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公司非独立董事、总经理赵勇先生主持会议)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权股份 344,230,823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727%,其
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326,376,7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148%;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854,0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79%;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6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17,912,5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69%。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 342,424,163 股(其中现场投票 326,376,784 股同意,
网络投票 16,047,37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52%;反
对股数为 1,806,6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484%;弃权股数为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 16,105,9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89.9140%;
反对票 1,806,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860%;弃权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 以上通过。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 344,230,723 股(其中现场投票 326,376,784 股同意,
网络投票 17,853,93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7%;反
对股数为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3%;弃权股数为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 17,912,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9994%;
反对票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 344,230,723 股(其中现场投票 326,376,784 股同意,
网络投票 17,853,93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7%;反
对股数为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3%;弃权股数为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 17,912,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9994%;
反对票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6%;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蔡涵、杨佳佳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
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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