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海
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
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及相关材料,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此次增资全资子公司海科新源材料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符合公司的发
展规划和公司长远发展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次增资事项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以债转股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及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为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拟以所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思派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 70,000 万元债权向江苏思派进行增资,此次增资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
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次增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司法》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独立董事:王爱东、孙新华、肖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