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剑智能: 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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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57     证券简称:兰剑智能         公告编号:2023-049
              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已履
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
意见。
露了《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2-031),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马建春作为征集
人就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
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35)。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
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兰剑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8)。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不短于 10 天。公示期间,公司内部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
人员的异议。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于首次授予部分中 14 名激励对象离职或自愿放
弃本次归属,公司拟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 36,000 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
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作废已取得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情况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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