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翔金泰: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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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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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其中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豪大饭店如期召开。
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年 11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等事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179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反馈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46,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125%。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255,542,20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255,542,20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255,542,20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255,542,20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负责人:顾功耘
                                  经办律师:王烨楠、秦永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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