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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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3]461 号
致: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宝塔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冯建军、黄兴龙出席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 14:30 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 388 号
(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
),
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后,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中国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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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2023 年 10 月 30 日以现场
及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在公司信息披
露指定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宝塔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登记办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表决方式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召开通知已
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内容及通知程序符合我国现行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程序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1 月 10 日,
会议日期为 2023 年 11 月 16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会议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 14:30 在
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昌盛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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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334,318,12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9.36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 人,代
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883,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76%。通过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参与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11 月 16 日下
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
有合法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已取得委托股东合
法有效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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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与会人员及参与网络投票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共计 3 项,为《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推举任振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
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规定内容相一
致,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审议事项符合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其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
结果;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通过。同意 334,700,0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5%;反对 501,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5%;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00,0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758%;反对 501,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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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24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4%;反对 501,5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99,7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508%;反对 50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4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通过。同意 334,700,0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05%;反对 501,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49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700,0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758%;反对 501,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24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第 1、3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以出席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第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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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
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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