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生化: 钱江生化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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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2023年11月16日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
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做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偿债能力、担保机构代偿能力、
公司债券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
司已发行债券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法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对此存在异议
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披露前不得公开或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内容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突出事项实质,不得含有任何祝贺、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语句。
  第八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债券投资者,严格按相关规
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和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
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
用评级报告等。
  第十一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下述时间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1)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2) 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本年度半
年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若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应当于上述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说明文件,说明
未按期披露的原因、应对措施以及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债项逐一披露报告期
内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且应当说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与募集说明
书约定一致。如存在违规使用情形,应当披露整改情况。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的,还应当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运营效益、抵押或质押事项办理情况(如有)。
  公司报告期内改变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说明履行的程序、信息披露
情况以及改变后用途的合法 合规性。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
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
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
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按照境内外其他监管机构、交易场所等的要求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财务信息、半年度财务信息,或者将公司债券定期报告刊登在其他
媒体上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
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
当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
人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债券价
格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对公司及公司发行的债券重大市场传闻
的,公司应当在该等事项发生后 2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该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人,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赠予、无偿划转
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或者被有权机关决定托管或接管;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增信措施发生变更、担保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境内外主体或
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拟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承担他人债务或对同一担保对象实际代偿的金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增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
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查封、扣押或冻结;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超过其原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公司成立债权人委员会;
 (二十二)公司拟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二十三)公司债券根据相关规则实施停牌或者复牌;
 (二十四)公司债券价格大幅下跌或者发生异常波动情形;
  (二十五)债券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入和使用
计划,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等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十六)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七)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任一下列时点后在两
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
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
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者通知时。
  第十七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
  第十八条 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要求
予以披露。在编制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报告既有事实;披露重
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
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拟披露的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豁免披露:
                                     (一)
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或者披露后可能导致危害国家安
全的;(二)属于永久性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损害公司或者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不
披露也不会误导债券投资者或者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者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误导投资者
或者损害公司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公司可以按照规定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市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确保符合下列条件:(一)拟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三)
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负责建立暂缓和豁免披露信息工
作台账,登记历次暂缓和豁免披露信息的基本情况,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保管
相关材料备查。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暂缓、豁免披露事
由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已经履行的决
策程序和已经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委托他人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应当及时、公平地向业务办理人提交符合
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及时关注文件的披露状态。
  证券交易所同意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 2 个月。
  证券交易所不同意暂缓披露申请、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
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信息内容会损害公司利益,且不公布也
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或者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
项,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不予
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董事会办公室
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财务
负责人受董事会委托,负责财务报告及财务信息的编制工作,对财务信息质量负
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其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责任
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员,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报告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披露本制度规定的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时知悉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
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
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必须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控股股东或知悉对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偿债能力产生影
响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书面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并配合履行
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编制财务报告及财务信息,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提供
基础资料,并对资料质量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并送达董事、监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
长,同时告知信息披露责任人。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敦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事项时,相关单位应
在第一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收到
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信息后,根据其性质对其是否予以披露作出判断。对按照有关规
定需要予以披露的重大事项,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草拟公告,报请董事长审核
后与证券交易所联系披露事宜,并予以披露。
  上述事项按决策权限须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同时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及单位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
起草披露公告;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对披露公告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披露公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事项已经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的,授权信息披露责任人签发。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对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的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信
息披露管理部门的意见。当未披露信息泄露或存在泄露风险时,公司应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并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
资料按照公司的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存档管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及其
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作出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
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 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专项品种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有更严格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措施,责任追究的原则为
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利与责任相对应、过错与处罚相对
应。
     第三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自律组织另有监管措施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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