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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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修订)
                            元力活性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
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元力活性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三)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
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
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元力活性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
相关资料及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元力活性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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