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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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修订)
                      元力活性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福建
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
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元力活性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
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元力活性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 内部重大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三) 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 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第九条所述材料进行审议,并形成相关
书面议案,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
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审计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前应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任一委员
主持。
                       元力活性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
委员会每一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
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
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或备忘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元力活性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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