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宁夏英力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文伽、王晓晨律师
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
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3 年
性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
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
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在公
司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田少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55,341,687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10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5,322,687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09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9,0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
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 3 人,代表股份 19,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6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
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以外的新议案,未出现对上述议案内
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一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322,6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8%;
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全部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部分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武文伽
经办律师:武文伽、王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