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临
时)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
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事前提交的《关于聘任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等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
验,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客观的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综上,我们同意聘请中
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
鉴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专业能力胜任,符合公司聘任年度审计机构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中兴财光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
同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
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媛媛:
卞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