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我们作为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
见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周书忠先生、胡婉音女士、
周恒跋先生、应灵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候选人不存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
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王兴斌先生、项先权先生、
武建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业务能力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
行选举。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兴斌 项先权
武建伟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