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勃股份: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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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
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
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条 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
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
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
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
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
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董事
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
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
委员会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
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
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
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
格进行核查。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
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独立董事应当履
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八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
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相关
规定不符或判断的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
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
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出具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露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
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
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
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
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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