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交投: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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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组织和运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保障监事会依
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不违规干
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
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
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保障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
督职责。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
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
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
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
法》、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
章等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监事辞职的,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监事会时生
效:但公司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
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其辞职报告在下任监事填补
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
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
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交易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三)对公司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
项等实行监督;
  (四)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无意见的,监事应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无法保证公司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监事按照前述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监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提议。股东大
会、董事会应就监事会的提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公司其他重要会议,并对董事会等会议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及时将异常情况通报公司董事会、
公司党委,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股东大会;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九)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或作专项报告,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或建议;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
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
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
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起草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工作相关管理制度;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列席或委派监事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五)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六)监督公司做好审计、巡视巡察、《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
揭示的重大问题的整改落实;
(七)监督检查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明确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两名及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
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
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
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
知的,提议监事可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
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向与
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
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
关注的问题。
  第十七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授权委托书上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第四章 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
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审负责人、公司其
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讨论推荐新一届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
提交股东大会;
  (八)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九)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
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同意,与会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
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内容均应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内容承担责任。监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损害的,参与决议
的监事应当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该项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报送事宜,由公司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则办
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
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指定工作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真实,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监
事的意见及建议,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时间和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亲自出席、受托出席和缺席的监事姓名和人数统计、
缺席的理由等);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有权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
司法》、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
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至少”“内”,含本数;“过”,不含
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
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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