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 关于拟签署项目进区合同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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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24   证券简称:航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8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署《项目进区合同》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最终签署尚存在不确定性。
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
资产管理业务版块的上市公司主体条款,公司目前并无将航空资产管
理业务分拆上市的具体计划。如策划、实施相关资本运作事项公司将
依据法律、法律及相关监管规则履行严格的审议流程与披露义务。
供借款,公司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条款,为双方就借款支持达成的初
步意向,且项目主体尚未设立,借款及担保事项尚需根据项目实施进
展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履行严格的审议流程与披露义务。
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当地政策、市场环境、生产经营等
因素的影响,项目具体投入金额、投资周期、能否建成并投入使用均
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存在本项目部分或全部无法实施的情况。
总额较大,投资期较长,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建
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
司承担一定的资金风险。
  一、 本次交易概述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航新科
技”)及控股子公司天弘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乙方”)拟
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签署《项目
进区合同书》,双方就在甲方区域投资建设航空资产管理及航材保障
中心项目达成一致,乙方将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控股子公司作
为项目运营主体项目总投资人民币32亿元,分二期建设,一期投资20
亿元,主要建设发动机维修库房和发动机保税中心、航材保税中心、
支援保障中心、维修附楼、生产区、办公区、宿舍区等;项目二期投
资12亿元,主要建设飞机拆解、维修机坪、航空研发基地、维修机库、
航材库、发动机维修车间、航材保障中心及民机业务总部等。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和实施。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大道568号
  法定代表人:于立山
  职务:管委会主任
  与公司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
关系。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注册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光宝路1号
  注册资本: 23989.3853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蒋军
  经营范围:航空、航天相关设备制造;航空器零件制造;航空航天
器修理;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通信与自动
控制技术研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
铁路运输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通信交换
设备专业修理;雷达、无线电导航设备专业修理;其他通信设备专业修
理;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含汽车发动机制造);软件开发;信息系
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机械零部件加工;电工机械专用设
备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交通安全、管制及类似专用设备制造;工业
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船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船舶修理;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
品除外);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0128(集中办公区)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513号万达广场A2栋501
  法定代表人:吕海波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
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紧固件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
销售;橡胶制品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航空运输设备销售;运输设备租赁服务;航空商务服务;民用航空材
料销售;旧货销售;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
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民用航空器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与公司关联关系:公司合计持有天弘航空80%股份。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 协议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项目运营主体,项目总投资人民币(下同)32亿元,分二期
建设,一期投资20亿元,主要建设发动机维修库房和发动机保税中心、
航材保税中心、支援保障中心、维修附楼、生产区、办公区、宿舍区
等;项目二期投资12亿元,主要建设飞机拆解、维修机坪、航空研发
基地、维修机库、航材库、发动机维修车间、航材保障中心及民机业
务总部等。
  项目二期为乙方预留机场内或周边约140亩土地,二期项目根据
乙方实际发展情况届时再签订进区合同,并约定政策支持。项目一期
进区合同签订后,同步启动项目二期用地报批手续。
即为投产时间,满12个月为第一年度,后面以此类推,下同)实现主
营业务收入4.69亿元,税收2,200万元;第二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收7,100万元;第四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0.5亿元,税收9,600万元;
第五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7.69亿元,税收13,000万元。五年合计主
营业务收入75.6亿元,税收36,100万元。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积极协助乙方(即公司与天弘航空)及项目公司办
 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2)   为乙方及项目公司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
 有关问题,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项目顺利进行提供支持。
    (3)   依法保障乙方及项目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乙方投资
 提供便利条件和政策支持。
    (1)   乙方及项目公司拥有法律赋予的财产、经营自主权
 和劳动用工自主权等权利,并建立健全账目、依法经营、依法纳
 税。
    (2)   依本合同的约定及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公司注册、建
 设、投产、达税,切实履行本合同。
     (3)   乙方及项目公司必须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建设工程相
  关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建设全过程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
  防、人防、能耗、地震、气象、交通等有关要求。
     (4)   项目公司在经营期间若发生股东、股权变更事宜,
  须提前书面告知甲方。
     (5)   乙方及项目公司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
  给任何第三方。
     (6)   项目公司自进区之日起在甲方区域内连续运营时间
  不得低于15年。如在经营期内因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
  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转移资产或15年期满后需外迁,须提前书面
  告知甲方。
     (7)   乙方承诺项目公司为航新科技集团公司今后在航空
  资产管理业务版块上的上市公司主体。
  (三)政策支持
区属平台公司入股比例不超过10%计算,甲方区属平台公司出资不超
过500万元入股项目公司,具体实施由甲方区属平台公司按投资决策
流程操作。
  厂房支持:甲方提供临空智能光电产业园10号楼一楼,约3650平
方米给予项目公司使用(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租金由项目公司按
照12元/平方米/月标准先缴,在项目公司投产后连续五年,税收分别
达到2,200万元、4,200万元、7,100万元、9,600万元、13,000万元的前
提下,甲方分别对应给予项目公司第一至第五年的当年度厂房租金全
额补贴。若遇未达税年度,奖励政策不兑现、不顺延。租赁起始期为
项目公司与临空经济区区属平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计租日起
算,给予项目公司三个月装修免租期,物业、水、电费由项目公司承
担。
  宿舍支持:甲方提供产业配套中心至少50套员工宿舍给予项目公
司使用,宿舍租金、物业、水、电费由项目公司承担。租金五年内按
每平方米16元/月,物业费按2元/月标准执行。
  (1)围网内用地:支持项目公司按工业标准地的要求带方案依
法受让南昌综保区内C-05地块(约73.32亩)工业用地,土地面积以实
际测量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面积为准。
  (2)围网外用地:支持项目公司按工业标准地的要求带方案依
法受让临空区内港盛路以南,港兴路以北,金水大道以东,龙头岗一
路以西约30亩工业用地,土地实际面积以实际测量及国有土地出让合
同约定面积为准。
  项目公司两块用地均须达到亩均320万元投资强度及亩均20万元
/年最低税收的工业标准地要求,均须达到工业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均
须在摘地后3个月内开工(以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设备及
工人进场施工为准),开工后18个月内建成投产(以设备调试完成并
出批量产品且形成税务开票收入为准)。税收达标认定可以两块用地
合并统筹计算。
给予项目公司开工奖励。奖励金额为项目公司围网内与围网外两块工
业用地实缴土地款扣除省市区计提相关资金后的剩余部分。如项目公
司摘地后没有在3个月内开工或者开工后18个月内未建成投产,奖励
政策取消且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该块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
金全额的1%。两块工业用地分开考核、分开奖励、分开计算违约金。
项目开工以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设备及工人进场施工为准;
项目主厂房完工以“五方主体验收”通过为准;项目投产以设备调试
完成并出批量产品且形成税务开票收入为准;项目达产以实现约定产
值或税收为准。
后,由甲方负责协调银行向项目公司提供借款2亿元。若自项目公司
注册成立起2个月内银行未成功提供借款,项目公司可向甲方申请由
甲方区属平台公司解决,甲方区属平台公司须在入股项目公司的前提
下,在项目公司提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向项目公司提供2亿元借款。
借款条件为上市公司(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具体
另签借款协议约定。借款用于项目公司购买航空资产包,借款期限三
年。每年低于6%(含6%)的利息部分由项目公司承担,高于6%的部
分由甲方承担。借款利率以实际发生利率为准,但最高不能超过9%。
如项目公司三年税收分别未达到2,200万元、4,200万元、7,100万元,
相对应的各年份中甲方承担的利息部分不兑现、不顺延;对应的当年
度如已兑现,则已兑现的予以退回。
年度融资贴息支持。贴息的融资本金(不包含本协议项下的甲方负责
协调的2亿元借款)不超过5亿元、年利率分别不超过6%、5%、4%。
每年项目公司根据实际业务发展需要通过项目公司融资渠道进行融
资,甲方承担每年的实际融资额利息,如利率分别等于或低于6%、
超出甲方承担的部分由项目公司承担。如项目公司三年税收分别未达
到2,200万元、4,200万元、7,100万元,补贴政策不兑现、不顺延。第
托、租赁、保理等)获得的债权融资产生的利息。
定资产投资额补贴支持。补贴金额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计算,每
年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五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五年内发
生的固投补贴可以在五年内任一年度申请核拨,当年多出的部分可以
顺延到下一年度申请核拨。
  补贴范围为:乙方投资建设的厂房(不含装修)、宿舍(不含装
修)、办公楼(不含装修)及包括但不限于发动机维修、飞机拆解、
航材保障等固定资产中的所有设备。乙方租赁的临空智能光电产业园
  设备补贴金额在项目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用于本项目购置的设
备凭证(凭证指设备采购合同、发票、银行流水)之后,由甲方在三
个月内核定并经现场核实认定(或由甲方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
审核认定)及兑现。设备补贴不含租赁费用。
  厂房、宿舍及办公楼补贴金额在项目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工程决
算报告后,由甲方在三个月内核定并经现场核实认定(或由甲方委托
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审核认定)及兑现。
  厂房、宿舍及办公楼补贴不含租赁费用。
  如项目公司五年税收分别未达到2,200万元、4,200万元、7,100万
元、9,600万元、13,000万元,补贴政策不兑现、不顺延。
发补贴支持。每年补贴按南昌市研发后补助政策的认定标准,由第三
方认定结果为研发投入基数,以其基数的5%计算,每年补贴不超过
司出具研发经费投入凭证,甲方在次年度一季度内先行核拨,同时项
目公司必须在甲方协助下,向南昌市本级申请争取研发政策的补贴。
项目公司申请到的市本级补贴资金按市渠道直接进入甲方财政,项目
公司不重复享受。如项目公司五年税收分别未达到2,200万元、4,200
万元、7,100万元、9,600万元、13,000万元,补贴政策不兑现、不顺延。
别达到2,200万元、4,200万元、7,100万元、9,600万元、13,000万元的
前提下,给予项目公司地方主要发展贡献奖励,奖励金额为项目公司
当年度在甲方园区产生的地方主要发展贡献的90%。若遇未达税年度,
奖励政策不兑现、不顺延。
目公司高管个人地方发展贡献奖励。奖励金额为项目公司奖励名额内
的公司高管当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在甲方园区本级地方发展贡献的
  (四)违约责任
开工奖励、借款本金及借款贴息、融资本金及融资贴息、固投补贴、
研发补贴、地方发展主要贡献奖励等,均须全部用于乙方及项目公司
在甲方园区的项目建设、运营及在甲方区域内开展航空资产管理或发
动机维修等业务。如使用于本项目之外或没有按本合同约定在甲方区
域内开展航空资产管理或发动机维修等业务,甲方有权终止支持政策,
终止借款和贴息,并追回给予乙方及项目公司已兑现的支持资金本金。
如果未达到,甲方所支出的所有支持和奖励资金本金由乙方及项目公
司按未达到的比例折算退回。
力外,项目公司15年内不迁出甲方园区,否则视为违约,乙方及项目
公司应退还甲方已兑现的全部支持奖励资金,并按迁出时同期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甲方支付支持和
奖励资金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时间从甲方支付支持和奖励资金之日起
至项目公司实际退还之日止。
  (五)不可抗力
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战争、恐怖主义、骚乱、火灾、洪水、爆炸、地
震、流行病、重大事故,其中包括军事行动和法庭判决,或其他任何
受影响一方无法合理控制的原因。
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
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
视为违反本合同: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
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延迟履行相关义务的
情况;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
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
相当于不可抗力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六)保密条款
其非公开信息的文件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价格信息、财
务信息、客户资料等),接收该等文件或信息的一方应予严格保密,
未经批露方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这些文件或信息,不得为
合作项目以外的目的使用或利用该等文件或信息。
或公开声明(合称“公告”),除非发布该等公告已经征得另一方的
同意,或是依据法律要求或有关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违背
要求发布公告的一方应就该等公告的发布时间安排以及具体内容与
另一方进行磋商。
 四、 本次交易目的及对公司影响
 本次签署《项目入园合同书》并投资建设航空资产管理及航材保
障中心项目符合公司在航空资产管理方面的战略布局需要,通过项目
建设将南昌作为公司开展航空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基地,延伸发展为
飞机全寿命资产管理企业。
 通过项目建设获取投资收益。国内航空资产管理业务即将迎来全
面发展时期,公司通过对航空资产管理业务国内市场的布局,获得行
业发展红利,提升公司价值。
 本次业务布局与公司现有境内外航空维修与航材业务具有良好
的产业协同效应,可推动公司的创新,增加产品或服务的多样性,提
升公司的市场地位。
 五、 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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