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上述相关人员的履历等材料,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
和职业道德,其经验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
相关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庞惠民先生为总经理,聘任姜利军先生、范奇先生、
庞志刚先生、陈刚先生、姜永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范奇先生为公司董事
会秘书,聘任徐之建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其提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王仁春 潘彬 杨婕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