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3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二、会议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上
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下午3:00。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股东 12 名)
,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9,840,2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172%,
其中: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1,835,7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732%;
据其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8,004,5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0%。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共 8 人(代表股东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004,55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庞惠民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
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庞惠民先生、姜利军先生、范奇先生为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63,731,5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1,895,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3.6836%。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63,731,5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1,895,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3.6836%。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63,731,5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1,895,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3.6836%。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王仁春先生、潘彬先生、杨婕女士为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63,733,4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1,897,6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3.7073%。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63,733,4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1,897,6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3.7073%。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63,733,4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1,897,6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3.7073%。
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崔亚民先生、申屠红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
会非职工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陈贺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公司第七
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63,731,5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1,895,7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3.6835%。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63,731,5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1,895,7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3.6835%。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7,938,4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6,10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6.2404%;反对 1,901,8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75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7,938,4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6,10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6.2404%;反对 1,901,8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759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834,1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7,998,4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238%;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2%;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议案 4 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