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23-093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1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16 区 19 号楼 11 层会议室
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2 人,代表股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84,299,75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0.17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389,208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303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律师李琛先生及王东先生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投票表决情
况如下: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87,658,86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59,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1119%;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88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87,658,86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59,1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1119%;反对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88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84,735,252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84,735,252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84,735,352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84,735,352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2.8526%;反对 2,953,6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147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84,735,352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股 东 所 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3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