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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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士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程》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程》
      ;
     com.cn/new/index,下同)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场投票合并的统计结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境内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
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
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南山区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 2 栋 2A-3201 召开。董事长程涌先生因工作安排未
能现场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因公司无副董事长,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贺梓修先生主持。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5 日 9:15 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
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1,16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6.5382%。
    根据公司提供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与现场合
计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1,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以及本所律师,公司董事长程涌先生、董事贺波女士因个人工
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1,90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4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211,90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4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 办 律 师:___________
                                   刘   畅
                                 ___________
                                   蔡颖漩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
                                      赵显龙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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