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独立意见
及发行相关费用的自筹资金 11,358.96 万元,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
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 11,358.96 万元置换预先支付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发行相关费用的自筹资金 11,358.96 万元。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 2.2 亿元,使用期
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逐步归还上
述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该事项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并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
需要;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
董事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本次使用总额不
超过 1.7 亿元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包括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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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定期存款、结构化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的投资产品,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7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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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永奇 李耀忠 焦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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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