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审计委员会
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703号)、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23〕
号】)、《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成
员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解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成员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
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 发生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形,由董事会根
据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
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职责:
(一)提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的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业务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对于紧
急或特殊事项,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六)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七)注册会计师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计划;
(八)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九)关键审计事项沟通;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其中(一)至(五)项议案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原则上于会议召开3日前
送达各委员会成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在
保证全体参会委员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书面签署文件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成
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纪要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出席人员;
(二)会议议程;
(三)会议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成员应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成员行使表决权。关联成员回
避后,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审计
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
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支撑部门职责:
(一)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
备及召开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开
展相关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与独立董事、聘请的外部
专家或者中介机构之间的联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须
按相关规定和权限范围,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批准或交由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均由内部审计部门负
责保存和归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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