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聘任王正波先生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
议案》、《关于聘任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白骅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聘任胡龙双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
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
的稳定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般商业条款达成,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赵意奋、张艳、严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