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科生物: 宁科生物关于实际控制人立案进展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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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宁科生物       公告编号:临 2023-054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立案进展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虞建明先生于
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342023004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虞建明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
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虞建明先生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宁证监处罚字[2023]2 号),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虞建明先生:
   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
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
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公司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 亿股,占公司总股本 29.2%,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你因涉嫌犯罪,自 2020 年 8 月 28 日起,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你取保候审。自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保候
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你取保候审期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结束。公司于 2023 年
法事项的公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你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属于重大事件。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你作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属于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你未及时将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书面告
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调取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公司的控股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
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
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
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
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
局指定联系人,并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立案进展涉及的主体为虞建明先生,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
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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