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
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会议文件,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及授
权有效期的事项,系为保证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顺
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
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延长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鸣 李明辉 王震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