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承义法字第 00304 号
致: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元琛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琛科技”)的委托,指派张亘、杨军律师(以
下简称“本律师”)就元琛科技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元琛科技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元琛科技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4 名,持有元琛科技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元琛科技股东。元琛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元琛科技第三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
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
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
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
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30,2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元琛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