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
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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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
或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
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会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
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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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同
时按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公司原则上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
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秘书进行离任审查,并督促其将有关
档案材料、正在办理的事务及其他遗留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移交。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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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
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会议筹备、组织: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了董事长后,应当按
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内容发出通知;
(二)关于董事会授权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的提案,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关
联性和程序性原则来决定;
(三)需提交的提案、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与会者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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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四)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发布信息及重大事项;
(二)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事长;
(三)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签名确认审核后发布。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对公司的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准备
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审核。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下设办事机构为公司证券部。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改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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