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芝股份: 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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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美 芝 装 饰 设 计 工 程股 份 有限 公 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会议运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和《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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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
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第(三)项有关规定、或者决议,或
者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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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会议的组织和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以内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于召集前十天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临
时会议应于召集前二天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直接送达或邮寄的方
式进行。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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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
期限、会议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全体监事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内外部审计人员等其他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回答其所关
注的问题。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特别是监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
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章 审议与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记名投票进行表决,每一监事享
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以上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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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二十条 监事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五章 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决议。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议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时间、监事出席情况、
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监事会决议的,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
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
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
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
                              第六章 散会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议案全部经过审议并形成决议和通报后,会议主持可以
宣布会议解散。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重大原因导致会议无法进行时,会议
主持也可以宣布会议解散。
                            第七章 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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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会
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
的监事(代理人)姓名;会议审议事项;监事发言要点(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每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
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事项、
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
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之一,由监事会拟订,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中“以上”“以内”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规则的
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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