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芝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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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美 芝 装 饰 设 计 工 程股 份 有限 公 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
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与公司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市美
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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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进一步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及保护投资者;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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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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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
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
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
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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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
当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
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
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
 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七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
 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
 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八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相关宣传企划部门提供样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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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安排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
 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十九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
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
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深交所网站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布;公司
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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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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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
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定期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
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
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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