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管理团队成员薪酬执行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相关
文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团队成员薪酬与考核管理
办法》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团队成员薪酬管理细则》
《泸州老
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团队成员绩效考核管理细则》相关规定提出的公
司管理团队成员薪酬执行方案,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以及公
司实际情况,方案的制定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调动公司管理团
队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管理团队成员薪酬执行方案。
独立董事:刘俊海、陈有安、吕先锫、李国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