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创股份: 关于公司对刘可夫、回声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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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8     证券简称:威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9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刘可夫、回声逾期未付股权
转让款事项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21)京 0105 民初 7174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公司对刘可夫、
回声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2023 年 10 月 27 日披露了该诉讼事项的进
展。具体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对刘可夫、回
声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2023-062)。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
  公司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刘可夫、回声不服北京市朝阳区
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 0105 民初 71744 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此外,公
司亦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现将上诉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刘可夫、回声上诉情况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刘可夫
  上诉人二(原审被告):回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撤销(2021)京 0105 民初 71744 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驳
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本案须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二被告已就(2022)京 03 民初 611 号
(下称“611 号”)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却对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擅
自作出倾向性结论,属严重的程序违法,且会干扰另案二审审理。
  本案须以 611 号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在 611 号案件未审结前,本案作出判
决属严重的程序违法。
  本案作出判决直接依据另案论理,且会直接影响另案上诉审理,已然超越本
案审理范围。
  (2)即便另案最终认定协议不应解除,一审法院亦应考虑本案中二被告提
出的诉请变更协议金额的答辩意见。
  (3)即便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违约,在二被告明确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情况
下,一审法院未能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二)公司上诉情况
  上诉人(1 审原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1(1 审被告 1):刘可夫
  被上诉人 2(1 审被告 2):回声
  撤销(2021)京 0105 民初 71744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威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之判项,改判“刘可夫、回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给付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价款 1,650 万元及违约金(以 1,650 万元为
基数,自 2023 年 12 月 26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
算)”。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1)本案的诉争合同是其他有偿合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根据《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所以本案诉争合同应
参照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即适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
进而得到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的结论。
  (2)本案是“权利转让的有偿合同纠纷”,还应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随之适用《民法
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跟着得到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的结论。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媒
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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