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冠新材: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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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关系的发展,提高公司的诚信度和投资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
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
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及目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
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
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
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
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
(如有)刊载。
  第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
具体负责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
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和本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
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接受调研、通过互动易等方式
与投资者交流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要求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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