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针: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之星 2023-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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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指南针              证券代码:300803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目             录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6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16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18
 一、 释义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指南针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指南针、本公司、公司、
            指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指
计划               案)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
股票期权、期权      指
                 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
行权           指   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
                 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份
行权价格         指
                 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办理(2023 年 11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指南针提供,本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
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
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
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指南针股东是否公平、
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指南针的任
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
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
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
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
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
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指南针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
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指南针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指南针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
期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
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
 姓名   国籍     职务                                公告时公司总
                      权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冷晓翔   中国   副董事长、总经理            25.00   3.08%    0.06%
 孙鸣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25.00   3.08%    0.06%
 郑勇    中国    董事、财务总监              20.00   2.46%     0.05%
 陈岗    中国      副总经理               20.00   2.46%     0.05%
张黎红    中国      副总经理               20.00   2.46%     0.05%
高海娜    中国      副总经理               20.00   2.46%     0.05%
李静怡    中国     董事会秘书               8.00    0.98%     0.02%
 LIM LI 马来    核心技术(业务)
  CHI   西亚       骨干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
  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674.43      82.96%    1.65%
         (346 人)
       合计(354 人)              812.93      100.00%   1.9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不超过812.93万份,约占本激
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887.8599万股的1.99%。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尚在实施中。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
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
售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
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
票期权失效。
  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激励对
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相应授予之日起计算。股票期权的等
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 18 个月、30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
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
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
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
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期间将
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第一个行权期                               50%
          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第二个行权期                               50%
          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
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等,若届时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行权。
  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或因未满足行权条件而不能行权的股票期
权,由公司办理注销。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各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3 年为基数,2024 年营业总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或手续费
 第一个行权期
           及佣金净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以 2023 年为基数,2025 年营业总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考核目标一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24 年为基数,2025 年营业总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考核目标二
 注:1、第二个行权期的两个考核目标完成任意一个即视为完成当期的业绩考核目标;
              “营业总收入”指标为公司合并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总收入,包含营业收入、
利息净收入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指标为公司合并利润表列报的手续费及佣金
净收入。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实际可行权股票的数量。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
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行权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
实际可行权的股份数量: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80%      6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可行权数量×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
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59.20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
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 59.20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
公司股票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58.13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59.20
元。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励总量及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
可行权日、行权安排、禁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
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指南针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情形
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
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获授、行权程序等,
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指南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经核查,本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已说明。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所规
定的: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
《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5 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核查意见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
激励计划获取的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公司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指南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
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第一个行权期                                50%
           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第二个行权期                                50%
           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这样的行权安排对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行权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
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指南针本次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行权人
数变动、行权条件达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
照授予日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
积。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建议指南针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
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
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
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股票期权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
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同时,指南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
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后,将由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
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
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总收入增长率或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率。
营业总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竞争能力,反映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
的重要指标。营业总收入持续增长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前提条件,手续费及佣金净
收入是衡量公司证券业务经营能力与经营成果的核心指标,上述数据来源向市场
和投资者定期披露,数据来源客观公开、清晰透明。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
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
基础上,设置了上述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
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调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确
保公司未来的战略规划得以实现,为广大股东带来更高效、更长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
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行权日,激励对象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股票期权
进行行权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
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
规则》第八章之第 8.4.2 条的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
司公告原文为准。
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刘佳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
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刘佳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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