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楼整层及 31 楼 01、04 单元 邮编:510623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Guangdong 510623, P. R. China
电话/Tel : +86 20 2826 1688 传真/Fax : +86 20 2826 1666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中望龙腾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玉林(以下简称“增持人”)增
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司及增持人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本所及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及增持人的如下保证:公司及增持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
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制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并相符。
专项核查意见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
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公司、增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
说明或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可公开查询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本次增
持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玉林,基本情况如下:
杜玉林,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20111197208******。
根据杜玉林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
出具之日,杜玉林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
司的情形:
专项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杜玉林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61,以下简称“《增持
计划公告》”),本次增持前,杜玉林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3,254,149 股,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 1,176,000 股,合计 44,430,1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6272%。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杜玉林向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增持计划的通知及《增持计划公告》,杜
玉林计划自 2023 年 10 月 25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
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
人民币 75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500 万元。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披露公告,2023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3 日,
杜玉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专项核查意见
(不含交易费用)。增持后,杜玉林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3,346,676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35.7340%。
增持人在本次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后
增持人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股) 本比例 (股) 本比例
直接持股 43,254,149 35.6577% 43,346,676 35.7340%
杜玉林 间接持股 1,176,000 0.9695% 1,176,000 0.9695%
合计 44,430,149 36.6272% 44,522,676 36.703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杜玉林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计划及实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经核查,本次增持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玉林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股本的 36.63%,且杜玉林持有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0%的事实发生已超过一年。
杜玉林本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92,5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63%,未超过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
要约的情形。
专项核查意见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
下信息披露义务:
(1)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控股股
(公告编号:2023-061),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就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增持数量、增持价格、实施期限、资金安排、增持股份
的方式等进行披露。
(2)2023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首次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
(3)2023 年 11 月 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2-
(4)2023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072),就增持人的增持结果进行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杜玉林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增持计划及实施符合《证
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
专项核查意见
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且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章小炎 刘子丰
经办律师:
曾 思
年 月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