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2023 年 11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行为,
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
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
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融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从整体经
济效益出发,以合理、需要、节约为指导,严格控制筹资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强令公司进行融资,公司对强令其融资的行为有权且应当拒绝。公司全体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的风险。
第四条 公司的下属子公司进行融资时,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对外融资工作。
第二章 融资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融资方案的审批和执行
第六条 为保障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公司应积极争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综
合授信,并获得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授信额度。综合授信业务用于流动资金信贷
业务,包括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业务。
金融机构授予公司综合授信时,须经得公司董事会同意。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业务经营对流动周转资金需求,提出流动资金贷款、
贸易融资和票据融资等业务申请。
公司融资活动应按批准的用途、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公司融资活动应正确计算应付利息,按期预提和支付利息。
公司应按时偿还债务,遵守信贷纪律和结算纪律。
第八条 融资操作程序:
(一)融资须填写完整的融资申请表,并经由公司财务部经理、公司分管财务
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
(二)融资申请表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2)拟融资的金额、期限、融资成本;
(3)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4)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5)其他相关内容。
(三)通过竞标或询价对比各种融资方案的优劣,选定最优方案;
(四)签订各类完整的融资合同、协议;
(五)融资中如金融机构需我公司提供相关担保,须经得公司董事会同意。
第九条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由公司法律顾问和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法律意
见。
第二节 融资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条 公司融资必须订立融资合同,融资合同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一条 融资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
内容。
第十二条 融资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合同的签订主体
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
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停止办理融资手续,并向公司汇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法定代表
人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融资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人不
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融资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融资合同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
融资手续。
第三节 融资信息的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融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融资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融资的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进行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规定向负责公司财务审计的审计机构全面提
供公司的融资情况。
第三章 融资的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融资合同签订后,应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融资合同及相关资料,
并监控和处理融资的后续事宜。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经济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文本及抵押权、质押
权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进行有效保存和严格管理;建立担保档案,设置担保备忘
录,逐笔记录每项担保合同的编号、担保内容、担保金额、期限等。合同履行完
毕后所有档案资料应予归档。
财务部应主动收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资料;每半年实施一次融资合
同的检查、清理工作。
第十九条 债权人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融资合同另有约定以外,
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融资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经理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擅自以公司名义签订融资合
同的,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度
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
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关责任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处理融资事宜,公司应视情节轻
重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