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1 证券简称:瀛通通讯 公告编号:2023-067
债券代码:128118 债券简称:瀛通转债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除董事黄晖先生外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会。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
结束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
莞市常平镇东部工业园常平园区第二小区工业干道 36 号)。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4 人,代表股份 80,208,2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1.779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10 人,代
表股份 79,206,9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1.13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4 人,代表股份 1,001,3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6464%。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33,6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21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2,4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9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8%。
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207,4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
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2,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207,4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
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2,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207,4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
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2,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207,4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1%;
反对 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2,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蔡利平、方梦茹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