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于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国浩”)接受西安凯
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
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
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向公司股
东发出了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相关通知及公告载
明了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 15:30 在西安经济技术
开发区泾渭新城泾勤路西段 6 号凯立新材综合办公楼召开,会议的日期、时间、地
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召开当日的 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核查,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出席人员情况如下: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后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274,4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05%。回避 33,600,0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37,274,4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05%。回避 33,600,0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70,874,4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31%。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