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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306号
致: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
有效的《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宋幸幸律师、罗晓
丹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贵州泰永长征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
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
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长园新材料港 F 栋 4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
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黄正乾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3年11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
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二)表决程序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
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
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表决结果:同意 135,360,4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5,360,4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贵州泰永长
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魏天慧 宋幸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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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晓丹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