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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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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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在《公司章程》规
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将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
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
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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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赤岭工业一环路 12 号之
一 2 号楼 102 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名,
代表股份 352,87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663%。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8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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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9 名,
合计代表股份 352,959,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877%。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
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
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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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黎晓慧
经办律师:
徐亦林
二零二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