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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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本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
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汇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
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除
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权机构决定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
等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
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需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
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
容;同时,公司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
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
登记备案情况等向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
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本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广汇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广汇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
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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